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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谷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县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负责人:宋某,职务,副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某县某镇某小区主。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XA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石家庄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分解表”。邮件于2025年5月13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有邮政系统签收记录为证)。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亦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自签收之日起计算,已逾期30天(21个工作日)。一、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关键事实认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以签收日期为准);法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延长情形);截至 2025年6月11日,已超期21个工作日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延长答复程序。二、超期不答复的危害。侵害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破坏行政程序的确定性和公信力;导致申请人维权成本增加(被迫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依法积极履行职责,答复内容和答复时限均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谷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石家庄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分解表(或类似文件)”1项信息。我局于5月13日制作完成信息公开承办卡,交由物业科检索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5年5月20日,物业科书面回复我局“石家庄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分解表(或类似文件),未查询到,无法提供”的检索查询结果,根据该答复内容,我局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并于6月10日将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已于6月11日签收。我局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和向申请人送达的时间均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时限,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主张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办结,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于法无据,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查,2025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石家庄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分解表(或类似文件)。被申请人制作信息公开承办卡(编号XXXX)交由被申请人物业科查询相关信息。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物业科答复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石家庄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分解表(或类似文件)”。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石住建政信公开〔2025〕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5年6月11日,申请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对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的情况。本案信息公开处理期限,应自2025年5月14日开始计算,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石住建政信公开〔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不存在超期答复的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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