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行政复议
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书;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4.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5.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不便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信息公开答复书出具程序合法。答复人在2025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向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查找,经检索,对其申请的“你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政行复不〔2025〕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政信公开〔2025〕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6月19日通过邮寄送达,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签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二、答复人组织相关单位,经充分检索,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合理。答复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高度重视,针对申请人申请书中提出的公开内容,制作了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卡,组织该区司法局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充分检索。该区司法局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你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政行复不〔2025〕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政策及法律依据”性质上属于法律政策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信公开〔2025〕43号),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此答复内容合法有据。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信公开〔2025〕4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5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你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政行复不〔2025〕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政策及法律依据”。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6月9日向该区司法局制发《交办卡》,要求该区司法局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提供需要公开文件。2025年6月10日,该区司法局向被申请人办公室反馈《关于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白某某)交办卡〉的答复意见》称,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性质上属于法律政策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信公开〔2025〕43号),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予以告知。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另查,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并无相应法定职责。故,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行复不〔2025〕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制作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申请人在获得*政行复不〔2025〕1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作为文书内容的一部分,即可被申请人所知悉。若申请人未能获取该决定文书,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卷宗等方式获取。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对案涉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石家庄市司法局 | 网站地图
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1790号 | 冀ICP备10010305号-2 | 网站标识码:1301000011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476号 | 邮政编码:050071 | 联系电话:862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