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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内容真实的答复书并快递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在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给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不真实。答复书中说我村的1.12亩地是建设用地,但答复书中又说,我村的1.12亩地没有合法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内容前后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经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则土地性质变更不合法,望政府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内容真实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经套合省厅一张图系统,此地类现状为建设用地,无农用地转用手续,属无权源建设用地。所以“地性是建设用地”与“无农用地转用手续”前后并无矛盾。经检索,该地块未查询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合法手续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写明“该地块的农业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4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土地现状用途的客观描述不等于土地性质合法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调查,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2025年6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逾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经查: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某乡某村1.12亩的当前地类状况。2、该地块的农业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相关信息,2025年3月28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该地块经过实际测量并套合数据库,当前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地块未办理过合法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该信息不存在;该地块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信息不存在。”2025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某乡某村1.12亩的当前地类状况’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该地块的农业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就申请内容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相关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予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未检索到所申请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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