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复〔2026〕3-188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10016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30日7点13分我骑电车行驶到槐安西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 ,我发现兜里东西掉了,我就调头不到10米找了下,发现没有,我就又折返回来了。12月31日我收到了短信说我逆行被拍到了。本人不是主观的逆向行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王某某违法事实清晰。经核查违法图片,冀A******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12月30日07时13分在槐安西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北向南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使用电子设备取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当事人可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或下车推行电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将对驾驶人处以30元罚款,王某某本人到石家庄市交管局桥西交警大队处理时,处理该违法的民警对其展示了违法照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我局对王某某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王某某到石家庄市桥西交警大队处理违法行为时,桥西警大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采取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其陈述与申辩,生成了编号为130100162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告知其救济途径,履行了法定程序,处理过程充分保障了违法行为人的知情权、陈述及申辩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30日7时13分许,冀A******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槐安西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北向南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0日,申请人至石家庄市桥西交管大队处理上述违法行为,生成了第13010016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第13010016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违法行为拍摄记录(违法照片);3.电动自行车违法线索详细信息。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案中,冀A******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槐安西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北向南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处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进行了回复,本机关予以认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0016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