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复〔2026〕2-8号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二科
申请人:谷某某,女,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落款时间2025年12月29日)适用法律错误、内容不实,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高邑县高邑镇某某小区业主。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邮政(XA1410123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这一政府信息。该邮件于2025年12月25日由被申请人签收。2026年1月3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落款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告知书-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本机关未曾发布您所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为所申请信息的制作机关或保存机关,其“未曾发布”的答复不能免除其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根据申请人获取的《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载明:“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政府分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申请人作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该规定,其内部机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即设于被申请人处。该指挥部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与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工作机制的牵头协调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为相关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的组织机构所在部门,无论是作为该规定(或其正式版本)的制作机关,还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保存了该信息的机关,都依法负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简单以“本机关未曾发布”为由进行答复,属于未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履行其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的答复方式反映出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懒作为”倾向,应予纠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作为与城市建设、管理密切相关的重要行政部门,更应以积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直接关系到被申请人的核心职责范围(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长效管理机制)且已有公开证据(征求意见稿)表明被申请人深度参与相关工作。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未对其内部是否保存、制作或获取过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审慎的检索和核查,也未考虑其作为相关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可能负有信息提供的关联责任,而是径行作出“未曾发布”的简单答复。这种行为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懒作为”,不仅未能满足申请人的合法信息需求,也未能体现行政机关主动服务、接受监督的责任担当。长期纵容此类“懒作为”,将严重侵蚀政府公信力,阻碍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建设。三、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具有明确的文本载体和重大公共利益属性,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或指引获取途径。申请人提供的《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该文件已于2023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详实,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及社会公众权利义务。无论该文件是否已形成正式印发版本,其作为规范石家庄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或草案),属于典型的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关乎城市管理秩序和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即使自身未作为最终发布机关,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其现答复内容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线索,实质上构成了对申请人知情权的漠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适用法律不当,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办理过程。2025年12月2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谷某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为《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收到申请后,答复人指定专人负责,开展了全面系统检索与人工核查。经核查确认,答复人未制定及发布过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二、作出《告知书》的依据与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答复人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制作了《告知书》,并于2025年12月30日寄出,申请人于2026年1月3日签收。上述程序符合法定办理期限及送达要求。三、本机关积极履职,不存在“懒作为”。申请人提出本机关存在“懒作为”并要求“给予指引”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已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告知信息不存在,程序完整、履职到位,不存在“懒作为”情形。“指引”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仅对自身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对非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未予指引符合条例规定。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依法履行检索、核实及告知义务,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签收。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6年1月29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了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同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封皮2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确有不妥后,撤销了原答复并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故申请人所复议的原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但其现仍坚持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