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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田某某,身份证号:132XXXX
住所: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17日,我通过邮件编号为XA2223411XXXX的中国邮政挂号信,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附后),被申请人收到并打开信件后,不但不给回复,还将信件退回,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石政复〔2026〕2-2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后,被申请人才胡编乱造了一纸回复,回复中既无地籍草图(或宗地图)等证明材料,也不据实描述建设时间,简直是胡乱敷衍。望人民政府为民做主,准如所请。
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称:一、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内容实质是一种咨询行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回复或者不回复均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事项一: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南某某村某某厂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什么性质?申请事项二:如果该厂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被申请人准备何时拆除并清理该地块上的建筑附着物?”该两项申请内容均为向答复人进行询问,如申请人对此有疑问,应当通过相应途径解决,该申请内容实质是一种咨询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畴,答复人对此回复或者不回复均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二、答复人已经就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事项作出书面回复,明确告知申请人所咨询的内容,回复本身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一、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厂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什么性质?二、如果该厂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被申请人准备何时拆除并清理该地块上的建筑附着物?”被申请人未签收,于11月22日退回寄件人。2026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复〔2026〕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2026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关于藁城区某某镇某某村田某某咨询事项的回复》并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关于藁城区某某镇某某村田某某咨询事项的回复》及物流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藁城分局系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本机关将本案中涉及的行政行为视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据此,本机关将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了解的第一、二项信息,不属于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答复的内容也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其申请应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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