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复〔2026〕3-1507号
发布时间:2026-09-30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3010417142*****、13010417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8月6日依法受理。因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均为对同一地点不同时间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机关决定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09时28分、2025年3月22日08时55分许,我车停放在马路牙子上的一块空地上没有停在马路上,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理由二:该马路牙子上未写禁停标志,不存在违规停放问题。理由三:我车停在了我们小区门口的一块空地上,没有停在马路上,不属于违规停放,也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所以我认为此次处罚存在不合理现象,所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处罚王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经过,2026年7月30日10时许,王某在互联网处理冀A*****号小型汽车的交通违法记录。经查询,冀A*****号小型汽车于2025年2月11日09时28分44秒、2025年3月22日08时55分30秒在三简路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王某在互联网处理该违法并生成了第13010417142*****、13010417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认定和处罚王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1.2025年2月11日09时28分44秒、2025年3月22日08时55分30秒在三简路有冀A*****“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拍摄记录。三、认定和处罚王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驾驶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停放地点。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综上所述,我大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查看违法照片,当事人停车位置属于人行道且占压盲道,禁止车辆停放。因此,请求上级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我大队作出第13010417142*****、13010417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1日9时9分许、2025年3月22日08时28分许,冀A*****车辆停放于三简路,因涉嫌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警员抓拍记录并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驶离,2025年2月11日9时28分许、2025年3月22日8时55分许,该车辆未驶离被再次抓拍,后被申请人作出13010417142*****、13010417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分别对申请人处1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违法照片、违法记录详细信息、违停短信发送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本案中,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三简路,停放地点无停车泊位,禁止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提醒其及时驶离,申请人未及时驶离车辆,其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处100元罚款,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对申请人所称其他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予以阐述,本机关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0417142*****、13010417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