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政复〔2026〕3-1362号
发布时间:2026-09-30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三科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301101706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6年7月6日上午8:27收到河北交警短信提醒:“您的小型汽车冀A*****于2026年7月6日8:27分在上庄东街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谢谢配合!”收到通知后,本人正在返回现场,并准备挪车,并非拒绝驶离。交警上传的违法停车图像显示,本人正在上车驾离现场,随后便驶离了现场。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曹某某实施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6日8时27分,号牌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上庄东街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所属交警铁骑依托警用摩托车搭载的移动电子取证设备采集该条违法信息。上庄东街为双向两车道机非混行道路,机动车沿道路边缘停放,直接侵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迫使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主车道避让,并阻碍双向车辆会车通行,易引发道路拥堵,提升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该行为属于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停车情形。被申请人通过“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向该车登记信息中备案的手机号199****5970发送“您的小型汽车冀A*****于2026年7月6日8时27分在上庄东街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谢谢配合!”的提示信息,督促车主即刻挪车。涉事小型轿车收到提醒后15分钟内未驶离,至当日8时50分交警铁骑完成二次取证拍摄时,该车辆仍停放在同一位置且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违法状态未消除。该违法停车记录经民警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026年7月10日,曹某某通过“交管12123”APP处理了该条违法,系统生成编号为130110170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二、曹某某实施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证据。2026年7月6日,冀A*****小型轿车在上庄东街处实施驾驶人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有违法图片、违停通知记录详情查询、上庄东街车辆违停路段道路照片证实。三、认定曹某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处罚的法律依据。1、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 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 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所作出的编号1301101706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客观、公正、合法。望上级机关虑及本案实情,依法维持我队对复议申请人所作出的编号1301101706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6年7月6日8时27分许,冀A*****小型轿车停放于上庄东街,因涉嫌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警员抓拍记录并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驶离,当日8时50分许,该车辆未驶离被再次抓拍,被申请人作出1301101706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1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违法照片、违法记录详细信息、短信发送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十)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本案中,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上庄东街,停放地点无停车泊位,禁止停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向申请人发送短信,提醒其及时驶离,申请人未及时驶离车辆,违停时长已逾23分钟,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100元罚款,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第1301101706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